1、严禁张贴、悬挂、竖立和散发违法或者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 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和部位。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园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会同院党委宣传部门审核批准。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者永久性的建筑物,严禁在校园内放牧家畜、家禽或者从事私人养殖、种植活动。
3、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院的广播。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5、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学生公寓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
6、未经学院及所属机构组织、安排或者批准,在校园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和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一下简称公共活动、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组织者必须在申请中附有活动安全预案,由保卫处负责审核。
① 公共活动和室内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合师生员工的权利。
② 公共活动和室内活动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制定严密的安全防火措施,加强场所管理,安排专人值班,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必要时保卫处可派出人员协助维护秩序。
③ 参加公共活动和室内活动的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活动场所。
④ 组织公共活动和室内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
7、重要外宾、贵宾、领导人来访,有关部门应会同保卫处就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提出计划并做出周密安排。
8、在校园内实行承包经营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公司、实体,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并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书。
9、学院各单位在校园内开办的创收性产业、培训班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服从管理。
10、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成立校园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经批准成立的团体和组织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11、任何人进入校园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非法活动,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