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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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2    作者:     来源:     点击:

并公积金〔201517

广大教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充分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和租赁住房水平,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就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租赁商品住房,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进行累计计算。

    三、提取资料

    申请租赁住房提取,承租人应当先于配偶办理,并按照租赁住房的类型提供资料。

    (一)承租人根据租赁住房类型提供以下资料: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

    2)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A4纸复印件);

    3)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首次提取时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以后年度不再提供);

    4)支付本年租金的发票(原件和A4纸复印件)。

    5)本人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表》(见附件)。

    2、租赁商品住房

    1)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

    2)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A4纸复印件);

    3)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

    4)婚姻关系证明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单身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

    5)本人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表》(见附件)。

    (二)配偶申请提取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

    2、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A4纸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应当持单位出具核实盖章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上述相应资料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办理。

    五、办理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骗提套取的处理

    缴存职工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通报本人单位、阶段性取消公积金使用资格以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犯罪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他规定

    本通知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单位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向我中心提交备案,承租人可以按照本通知办理提取。

    本通知所指无房产证明是六城区缴存职工应当由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三县一市缴存职工应当由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职工虽经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经核实拥有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系统未能覆盖的住房或者申请过住房贷款,均认定为有房。

本通知中规定的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申请提取。

    铁路分中心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551日起执行。

 

    附件: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表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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