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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审核环节相关问题的通知并公积金[[2015]60号

发布日期:2016-03-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大教职工: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的规定,从201611日起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审核环节(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公积金提取种类及申报资料见附件),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不再出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职工应当持合规资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二、职工销户提取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由本单位专管员进行批量办理。

    三、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我中心信息系统中所记载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和18位身份证号)完整准确,信息缺失的应当先由单位专管员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再申请提取。

四、职工办理提取后的业务凭证不再向所在单位进行送达,单位需要了解缴存和提取情况,可以向缴存分理处拷贝本单位业务汇总数据或者申请使用单位版软件自行查询。

五、我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专管员武志林,联系电话2894093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小店分理处地址:平阳路与学府街交汇处西南角汇都大厦一层。联系电话:5266576

 

附件一: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如下:

一、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处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租赁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不可预见的灾难性事故;

    (五)职工进城务工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一)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附件二:公积金提取种类及申报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或其父母公积金时提供);

    ⑤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②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或其父母公积金时提供); 

    ⑤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二、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

(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离、退休证或者离、退休审批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

   2)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三、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首次提取时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以后年度不再提供)

    2、支付本年租金的发票;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

    ②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③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④职工本人身份证;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或其父母公积金时提供);  

    ⑥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

    ①《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④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⑤职工本人身份证;

    ⑥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或其父母公积金时提供);

    ⑦有效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五、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2、婚姻关系证明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的单身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