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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     来源:     点击: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25 财科教〔2016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

  (一)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二)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

  (三)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相关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公式为:

      某省份专项资金=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

  (一)高职院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包括拨款标准奖补和改革绩效奖补两部分。

    拨款标准奖补根据各地提高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具体情况核定。2017年以前,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尚未达到12000元的省份,中央财政以2013年为基期对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具体奖补比例,根据东部地区25%、中西部地区35%的基本比例以及各省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已达到12000元且以后年度不低于12000元的省份,给予拨款标准奖补并稳定支持。对于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下降的省份,暂停当年拨款标准奖补。

    改革绩效奖补根据各地推进高职院校改革进展情况核定。20142017年,改革绩效奖补资金规模根据中央财政财力状况和各地高等职业教育改革进展情况等因素确定。2018年起,当各地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全部不低于12000元时,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改革绩效奖补力度。改革绩效奖补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型教师比重、生师比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民办高职院校生均举办者投入水平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下设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契合度等子因素。

        某省份改革绩效奖补

       =该省份订单班毕业生总数占毕业生总数比例∑有关省份订单班毕业生总数占毕业生总数比例×权重

       +该省份民办高职院校生均举办者投入平均值∑有关省份民办高职院校生均举办者投入平均值×权重

       +该省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有关省份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

       +…×改革绩效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二)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区域因素、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先按照西部地区50%、中部地区40%、东部地区10%的区域因素确定西部、中部、东部分地区奖补资金规模后,再按其他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其中: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中职在校生数、校均规模、中职建档立卡学生分布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生均公共财政支出、非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占比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下设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制定生均拨款制度情况、举办内地西藏和新疆中职班情况、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情况等子因素。

某省份改善办学条件奖补

=该省份中职在校生数∑有关省份中职在校生数×权重

+该省份生均公共财政支出∑有关省份生均公共财政支出×权重

+该省份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有关省份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权重

+…×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60%)下设职业院校专任教师数、双师型教师数等子因素。投入因素(权重20%)下设教师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等子因素。管理创新因素(权重20%)下设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计划目标完成情况等子因素。

       某省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

      =该省份职业院校专任教师数∑有关省份职业院校专任教师数×权重

      +该省份教师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情况∑有关省份教师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情况×权重

      +该省份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有关省份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权重

      +…×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奖补年度资金预算

      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以及考核结果获得。

      第六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3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10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专项资金时,应当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重点工作,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并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急需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倾斜。

      第十条 具体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理,合理分配专项资金。省以下教育、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实施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原《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