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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tyc7111cc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太阳成官网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太阳成官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院级财务和直属单位二级财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  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优化资金使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经费,为学院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提供资金保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具体情况,合理编制学院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加强经济核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内容: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二级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八条  学院设立的计划财务处,作为院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划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完善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学院经费预算和决算,力求收支平衡。

三、负责依据国家会计制度,认真记帐,报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目准确,日清月结,账目清楚。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程序。

四、负责遵照国家金融政策,加强对现金、支票和各项基金的管理,并做好银行往来与各项结算工作。

五、负责学院财务的集中管理,合理调度,控制,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必须保证学院的资金实力和支付能力。

六、负责全院各项收入资金足额上缴财务,杜绝财源流失。

七、负责学院各项财务的合理开支,本着“勤俭办教育”的原则,严禁乱开支,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负责定期向院领导如实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准确提供各种财务信息,供领导参考。

九、负责严格管理和监督学院二级财务机构,并定期检查其执行各项财务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违规开支。

十、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加强财和物的管理,确保其保值和增值。

十一、         负责组织全院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严格控制二级财务机构的增设,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在岗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继续教育由计划财务处统一负责办理。财务会计人员的调离、调入、任用应征求计划财务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进行预算年度前的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原则,力求有所节余,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对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在确保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和必须的正常运行开支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设备购置和修缮项目安排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基本建设项目的确立,必须结合学院财力,经过充分论证,确属可行性项目,经主管基建和财务的领导同意方可进入当年预算;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坚持审慎态度。

第十四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

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及财力的可能,预测年度影响收支增减的因素编制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审批程序

预算编制要经过“两上两下”的审批程序,即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下达预算控制数,计划财务处根据下达的控制数进行调整、修改、编制正式预算,再经学院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为了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有效性,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要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执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预算的执行由计划财务处集中行使;经费的使用要先落实预算再开支,严禁没有预算的支出。

2、积极组织收入。

3、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4、项目预算,按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立项申报、审批。

5、按照《高校财务制度》的规定,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因建设计划引起预算收支项目调增调减时,可根据需要由学院自行调整,调整方案必须经过院长审查批准。收入预算调整后也要对支出预算做出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计划财务处都必须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各项资金的决算。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对事业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上缴和缴入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给学院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院内各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依据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学院任何部门不能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除有资格从税务、财政部门取得票据的部门之外,其他各部门必须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款收据或院内收据,并按规定使用、管理、清交款项。任何单位不能转借、转让、代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款收据或院内收据,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三联单进行收费,更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学院计划财务处,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使用。应在学院内部核算的收入不得放在学院之外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公款私存和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学院禁止非独立核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交纳税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中,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系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部门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图书馆、信息中心、电教中心、实验实训场所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后勤支出是指学院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各部门安排支出,必须遵循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使用各项经费的部门,必须按批准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及各类支出的界限办理。严格执行学院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各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支出凭证要认真审核,符合规定才能付款,非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能报帐。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法要求,不予支付。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并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然后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基本建设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三项支出的规定

1、人员经费支出:在职职工和长期、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应按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手续支出。各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提取、上交。

2、日常公用支出:此项支出属于消耗性支出,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应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指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贴、助学金等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各项教育事业经费的支出,实行分口负责:

1工资、工资性津贴与补贴、津贴、节假日值班补助、加班费、外出学习人员补助费、下乡人员补助费、教职工进修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及奖金、教师课时费、外聘教师代课费、临时工工资、探亲费、丧葬费、抚恤金、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等由人事劳资处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2办公电话费、打字复印费、打印机的维护费,纸张的购买费、报刊征订费、汽车养路费、保险费、年检费、维修费、油料费等,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3职工政治学习、宣传图片、宣传用品的购置以及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4消防及报警器材购置、维护费、保安勤务费,由保卫科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5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副食品价格补贴、学生证及学生毕业证的印刷费等,由学生处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6招生宣传资料印刷费、广告费、招生差旅补助由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7教学资料费、教学业务费、考试试卷的纸张装订费、教师差旅费、图书购置费、教学资料的订购及装订费用、教材款,由教务处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8多媒体教学专用设备购置、校园网络建设、办公自动化设备购置由信息中心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9、教学专用实训设备购置及运杂费、安装费、实验用材料、药品、试剂等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由电教中心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10学生参观及实习费、实习材料消耗费,由各系部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11体育器材、消耗性用品的购置及维护、维持费,由基础部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12办公用品购置费、办公用纸的印刷费、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维修费、绿化费、卫生费、节日装饰费、水电费、排污费、冬季取暖用煤及运杂费、茶炉用煤、锅炉检修、水质化验费,由后勤处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13炊事器材更新、购置、维护、维修费、低值炊具的购置及维修费,由膳食中心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14差旅费的报支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科室要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凡需外出开会或办事,必须由处室、系(部)及直属单位提出申请,经院长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15、水电费、学院办公区及教学区日常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16各系(部)组织学生活动发生费用,由系部列支计划,报院长批准后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17修缮费、日常零星维修费,由后勤处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大、中型项目的维修、零星基本建设要从严掌握,由后勤处提出维修计划及预算,报请院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18、学院基本建设费用由基建部门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19、各类培训、工作所需发生的费用由培训处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20函授、远程学生课时费、论文答辩费、考试卷纸印刷费、光盘刻录费、班主任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成教处负责列支计划、核定标准、项目和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经费支出的控制,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对各部门包干使用和核定定额的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一般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若遇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收支差额或以后年度可能的收支差额。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应在年终前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结算,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贷基金,即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资助学生奖学金、贷学金的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即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支付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五、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办法

一、按比例先提后用。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取得资金以后,方能安排使用。

二、专户管理和核算。各项专用基金统一由计划财务处根据规定提取后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支出按规定,专款专用。各项专用基金的支出,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用途和范围使用,各项专用基金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院依法占有或使用的且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现金及存款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及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三)应收款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部门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院计划财务处和各部门应该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要求每年必须彻底清理一次。对院内各部门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计划财务处可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回。

四)存货的管理

1.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2.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消耗,确保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3. 严格实行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院计划财务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由后勤处、电教中心负责管理,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誉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归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并纳入事业收入项目;取得的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均纳入事业支出项目。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前提是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不得使用国家拨款和违背不得对外投资的资金规定进行对外投资。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二)学院应加强对外投资资金的风险评估,对外投资必须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三)学院对外投资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条  借出款的管理。借出款是指学院借给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或校办企业的各类周转性质的款项。借出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借款单位或部门必须出具用途明确、内容完整的用款计划和借款申请,并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学院,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计划财务处可以从有关经费或有关责任人工资中扣回。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是学院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借入款应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充分考虑学院的偿还能力。借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应本着“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单位或借款项目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学院不对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二)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三)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学院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内部的独立核算单位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及时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时,学院应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相关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五十条  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的资产、债权、债务,待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计划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分别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计划。

(二)撤消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计划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的单位。

(四)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计划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二级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对设立二级财务机构和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计划财务处为其设置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形式、种类、要求,保证全面、完整地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二级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计划财务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支出情况,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资产使用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资产负债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教学科研支出占公用支出的比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计划财务处还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五十六条  财务分析方法可以采用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综合分析、专题分析的分析方法。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二级核算单位也应建立健全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及时、合理、具体地分析各项财务指标,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院内部财务监督由计划财务处适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

第六十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学院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拒绝办理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三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六十二条  国家对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出台后,原条例、规定、办法与本条例相违背的,一律执行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