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地方规章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规章制度 >> 地方规章 >> 正文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2017-11-30    作者:     来源:     点击:

2017915日)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经费在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现就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工会经费服务职工若干开支项目和标准
 
(一)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
  
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基层工会向每位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金)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1500元。
 
(二)工会会员慰问及困难补助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基层工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向本人表示祝贺,金额不超过500元。
 
工会会员过生日,基层工会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发放蛋糕领取券或等值现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品(慰问金)不超过500元。
 
工会会员到龄退休,基层工会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座谈会可购买干鲜水果)予以欢送,同时为本人发放额度不超过500元纪念品。
  
工会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基层工会组织可以送花圈,同时区别直系亲属或会员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2000元的慰问金,具体金额由各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三)职工文体活动。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入场券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元旦春节职工联欢会,联欢会可购买干果、水果,并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参与奖品。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应把握正能量、广泛性、群众性、趣味性原则,鼓励职工全员参与。职工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可每三年购置一次且人均不超过1000元。
 
乡镇(街道)以上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除高档、专业服装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外,根据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购置参赛服装,夏季服装费标准一般不超过600元/人,其他季节一般不超过1000元/人。参加重大比赛服装费标准可放宽,具体标准按照比赛主办单位要求执行。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之以少量的物质奖励,一般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五名。基层工会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乡镇(街道)以上工会个人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不超过1000元,团体项目一等奖奖品(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人均不超过100元。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可采用社会招标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办。自行举办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参照晋财行〔201450号文件讲课费标准(税后)执行:初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活动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就活动全过程与聘用人员协商或招标确定服务费用。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在低于政府招标价格、质量保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活动用品,报销以网络商家提供的发票为凭据。
 
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现金方式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天。
 
(四)困难职工帮扶和服务职工活动。
 
职工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贫困,工会组织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工会组织帮扶救助标准为:日常生活救助最高标准2000元,大病救助最高标准30000元,助学最高标准一般不超过5000元。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级工会开展的女职工关爱行动,在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规定一致的前提下,对困难女职工(特别是单亲、大病困难女职工)的救助,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层职工、农民工等无公函到县以上各级工会机关或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反映诉求,咨询政策,申请救助,因情况特殊确需为来访人员供餐的,餐费标准为30元/人次。对确实无钱返乡的困难职工(含农民工),县以上各级工会服务(帮扶)中心应给予救助,救助金额为救助地至目的地火车硬座或大巴票价及途中餐费数额。
 
各级工会针对重点工程、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等一线岗位开展夏送清凉服务职工活动,标准为100-300/人次。
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对创建的职工书屋示范点给予专项经费补助,省总工会命名的职工书屋示范点补助标准为20000元,市县级工会补助标准由各工会研究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对验收命名的妈咪小屋爱心驿站户外劳动者歇脚点等服务职工网点,应给予专项经费补助。省总工会命名的网点,专项补助标准为5000元,市县级工会专项补助标准由各工会研究确定。

  (五)职工和劳模疗休养。
 
鼓励基层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组织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鼓励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各级工会疗养院应予以优惠,疗养院上级工会应给予活动组织单位一定比例的经费补贴,具体优惠幅度和补贴标准由各疗养院及其上级工会确定。
县以上各级工会可用同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或本级工会经费举办本级及以上级次劳动模范疗休养活动,活动须在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周,活动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销,疗休养费(含食宿费)、保险费等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省内标准不超过3000/人,省外标准不超过4000元/人,活动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比例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
 
(六)县以上各级工会福利费提取和使用。
 
县以上各级工会可依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晋财行〔2016207号)规定精神,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5%计提福利费。提取的福利费用于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生活困难的补助范围: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用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受助人当年只能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集体福利使用范围: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单位举办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二、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本《规定》是对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一些具体项目、标准作出规范,是对全总、省总服务职工有关规定的重申、调整、补充和完善,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
 
(二)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的本级留成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县以上工会纳缴的工会筹备金;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各级人民政府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其他收入。
 
(三)基层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动模范疗休养、职工教育,属单位福利费、教育费支出范围。受单位行政委托,基层工会组织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基层工会经费有结余,可弥补行政福利费、教育费不足。

  (四)本《规定》核定标准为上限标准,各级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    

  (五)县以上各级工会要确保对乡镇(街道)工会定额返还额度每年不低于15000元,确保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10%的经费分成比例,确保基层工会经费留成比例不低于60,同时,要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倾斜支持力度,为服务职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六)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支出;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旅游等。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