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tyc7111cc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建设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和设备物资采购质量,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后勤等部门的基建、维修工程、设备物资采购、资产处置与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以及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投标领导组和招投标工作组,负责自行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1.招投标领导组由学院领导组成,组长由院长担任,纪检书记及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招投标领导组负责学院年度招标计划、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重大招投标事项的决定等工作。
2.招投标工作组由相关处室牵头,院办、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工会、校产处、使用部门及有关专家、职工代表组成。招投标会议由招投标领导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根据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由学院招投标领导组决定参与的分管副院长和牵头职能处室。牵头职能处室负责招标项目计划的编制、报批、起草招标公告;负责招投标办法、规程的制定;负责组织招标方案的审定;负责招标会议的组织和安排;负责评标工作(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负责招投标资料的归集,并将有关中标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资料收集入档;负责招投标纠纷、投诉的受理;负责招投标工作的总结和汇报;监察室、审计室人员全程参与监督,不参与评标。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学院招标的规模标准:
1.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2、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总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七条 学院需要组织招标的具体项目如下:
1.教学、科研、生产等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采购;
2.教材、图书、学习用品的批量采购;
3.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消防器材的批量采购;
4.各项物资材料(低价大宗物品、福利性物资、军训服装、学生用品等)的批量采购;
5.基建、维修工程;
6.对外经营性门面等服务项目;
7.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出版印刷等项目;
8.闲置、废旧设备、物资的批量变卖处置;
9.绿化建造工程、绿化维护项目;
10. 学生大宗保险项目;
11.招投标领导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章 招 标
第九条 学院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招投标工作组根据学院财务预算计划、年度招标计划和使用部门需求,提出招标立项申请并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草稿),报学院招投标领导组审批;
2.凡按国家规定需要公开进行招标的,使用部门须提前两个月报招投标领导组,领导组组长批准后,由招投标工作组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3.招投标工作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
4.招投标工作组根据需要组织市场调查和考察;
5.招投标工作组提出入围投标法人名单,报招投标领导组审定;
6.自行组织的招标,由纪委、监察室、审计室收取和保管标书;
7.招投标工作组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8.招投标工作组根据评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 凡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招投标工作组应当在学院网站以及校务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并积极做好向具备投标资质、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数量、质量、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或者供货、租赁期限;
4.取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7.招标、使用单位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设标底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3个,不设标底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5个。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凡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项目应该坚持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对一些专用设备、项目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经招投标工作组讨论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通过比价、竞价、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第五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学院纪委、监察室、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 禁止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报价,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一旦发现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及围标等情况,则宣布中标无效。
第十七条 评标与结标按开标、评标、中标三步进行。具体文字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开标由招投标工作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完成后,除授权的可当场确定中标单位;否则应经招投标领导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才能公布评标结果。
第二十条 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所有工作人员不得对投标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工作组要用书面形式,将中标通知书以特快专递送达中标单位,并确认中标单位签收专递时间。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组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和投标书的承诺,及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进行实质性修改。由于项目变更需要变更合同的,要报招投标领导组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学院要求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对有令不行,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追究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泄露标底或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影响中标结果的,则中标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和使用部门相关人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除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审成员的资格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采取向招标或者评标工作人员行贿等行为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因此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学院招投标工作组提出异议或者向学院纪委、监察室、审计室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内部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参加投标的,在资格审查上可予以优待,其他事宜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自筹经费的维修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也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