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晋财购[2010]13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深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改革工作,我们编制了《2014-2015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已经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分类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比照财政性资金办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规定。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全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规定执行。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必须按照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科学、完整地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以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应严格执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规定进行审核论证,经我厅批准后方可购买。 五、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为鼓励竞争,提高集中采购效率与质量,采购人可以在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与所在地政府采购中心间择优进行业务委托。 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同政府集中采购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其采购行为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的约束。各部门各单位要消除模糊认识,在组织开展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活动时,严格按制度规定履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流程规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发生随意采购、自行采购的违规行为。所有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应当公布的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予以公告,具体包括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七、各市县如认为本限额标准不适合本级情况,亦可按《2012-2013年度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我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我厅另行通知。 附件:2014-2015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doc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