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辖区内各高校、首诊医院: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见》(并政办发〔2009〕6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搞好我区范围内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凡在小店区辖区内各级各类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院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全部纳入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行属地管理;跨区的院校由本院校决定选择一个县区经办机构,也可按校区所在县(区)参加居民医保。有争议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该院校的参保县(区)。
二、管理部门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各街办、乡(镇)、财政、公安、民政、残联、卫生、银行等单位组成区级参保领导组,具体参保登记单位为各院校,协助单位为各首诊医院。
三、启动时间
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于2009年7月启动,原则上9月底前完成参保缴费等各项工作。
四、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元,个人负担40元,其余费用由政府补助,等同于城镇未成年居民保险费筹集标准。符合低保标准的个人负担20元,重度残疾者个人不负担。由政府补助的费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下列标准安排(民办高校由审批办校的同级财政负责):
(一)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符合低保标准的补助100元,重度残疾的补助120元。
(二)省属高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40元;符合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中央财政各补助45元,省财政分别补助55元、75元。
(三)市属高校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符合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中央财政各补助45元,省财政各补助25元,市财政分别补助30元、50元。
五、待遇享受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50元,三级医院750元。参保大学生患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简称“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及其以下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在起付标准以上按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划分,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55%、50%;参保大学生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按此标准,参保学生发生医疗费用能报销到总费用的40%左右)。
(二)大学生按规定每年缴费一次,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9年参保登记的大学生从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0000元;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又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0000元。
(三)参保大学生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参保之日起,纳入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
(四)参保大学生从参保的第一个医疗年度内,可以享受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报销待遇,即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疗、脏器移植后服用国产的抗排异药。
(五)大学生参保期内发生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由统筹基金限额支付,限额标准暂定为1100元。
(六)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为每人每年20元。门诊统筹基金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年度内未使用的,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七)参保大学生在放假回原籍期间、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大病、意外伤害产生的费用,都可以按规定予以报销。
(八)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毕业后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缴费。
参保大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假期回原籍期间、外地实习期间、急诊除外);
2、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3、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
5、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
6、在国外或港、澳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8、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登记
(一)各高校要设立大学生医疗保险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以院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学生参保登记以学籍为主(在外地分校的学生也可在当地参保)。学生缴费原则上按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为鼓励学生一次性连续参保缴费,如有缴费政策调整,已缴费学生的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对于退学、休学等非正常学制的学生,可根据其实际上学年限多退少补。
(二)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如是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的,需提供《低保证》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由学校统一留存),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或身份证照片两张(《医疗手册》和《太原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各使用一张)。
(三)学生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登记表》后,各高校要根据学生信息建立学生电子管理档案。
七、就医程序
(一)首诊医院的选择。参保大学生应本着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太原市政府公布的28所首诊医院任意选择一所作为本人的首诊医院,其中小店区辖区内有6所首诊医院为:小店区人民医院(一级),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二级),山西省武警医院(二级),中铁三局中心医院(二级),山西大学医院(一级),山西财经大学(一级),参保大学生选定首诊医院后在一个医疗年度(1—12月)内不得变更(转诊定点医院、专科定点医院和高校卫生所不在参保大学生选择首诊定点医院的范围);可以选择本院校的卫生所作为统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每年续保时,可以重新选择。
(二)首诊医院就医程序。参保大学生患病后首先在本人选定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需住院治疗时,须持该医疗机构的入院通知书、本人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后住院治疗。参保居民患者未到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转诊就医程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有困难的,可以转往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参保居民在转诊医院就医时,需住院的应携带首诊医院开具的《转诊审批表》和本人《诊疗手册》到转诊医院医保科审核办理住院。在一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稳定的,可以继续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治疗。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的,需经转诊医院确诊同意,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往北京、上海、天津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就医。转诊治疗结束后携带《转诊审批表》、住院病历、正规发票、出院证、费用明细到转诊医院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报销比例在太原市统筹地区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个人自付比例增加5%。
(四)急诊就医报销程序。参保大学生在非首诊医院因危、急、重病发生住院的,需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首诊医院、区医保中心备案。出院后携带《诊疗手册》、正规发票原件、急诊抢救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费用明细到首诊医院进行疾病及费用审核,首诊医院进行审核后,属“三个目录”支付范围内,超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本人自付50%,统筹基金支付50%,直接支付参保居民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
(五)寒暑假回原籍期间、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疾病就医报销程序。大学生寒暑假、外地实习不在校期间,在太原市以外地区住院治疗的,需在住院10日内电话通知区经办机构、首诊医院备案,并在开学后10日内到首诊医院定点医院比照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小店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心联系电话:7174973 7176973)。
(六)慢性病门诊报销程序。1、因肾功能衰竭需在门诊定期透析的参保居民,到指定医院医保科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进行鉴定,由所到医院的医保科审核、登记备案,符合规定的可享受门诊透析待遇。2、脏器移植后长期门诊服用国产抗排异药的,到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医保科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进行鉴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门诊服用国产抗排异药待遇。3、因恶性肿瘤需在门诊放射治疗的,到省肿瘤医院医保科填写《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表》进行鉴定,符合规定的可享受门诊放射治疗。
八、工作要求
(一)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等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信息、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日常基础性工作;负责政策宣传,资料、简报、总结、报表等的印刷工作。
(二)各街办、乡(镇)要按照区统一安排,做好属地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宣传工作,指导高校人员做好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信息录入等工作。初审后,以学校为单位持U盘到区医保中心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区医保中心核定数据信息后,出示缴费通知单,由各院校到商业银行缴费。
(三)辖区内各院校要成立相应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以院校为单位组织大学生按要求集体办理参保、登记、学生信息录U盘、缴费等手续,做好参保学生《诊疗手册》填写、发放及城镇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四)区民政局负责辖区内高校大学生低保人员参保的审核、认定及参保服务工作。
(五)区残联负责辖区内1—2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审核认定参保服务工作。
(六)首诊医院负责参保大学生的就医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保证参保大学生享受优质医疗服务。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为保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的意见》(并政发〔2007〕43号)文件精神,市财政每年按参保人数每人3元标准安排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专项经费,我区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2元的标准安排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办人员不足问题。区各有关单位、各驻地院校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2009年大学生参保率达到应参保人数的90%以上。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