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tyc7111cc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库【2016】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院级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按来源包括:(一)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二)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科技规划办、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三)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四)学校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间的国际合作经费;(五)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项目合作经费等。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委托或协作的各种科研经费。
院级科研经费是指经学院批准立项由学院扶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教科研项目,院级项目每个支持5000元,省级项目每个支持1万元,国家级项目每个支持3万元。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协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和预算、会计核算、会计决算工作。
第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购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图书馆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所形成图书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项当年始至结题当年止。立项前和结题后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确实需要调整的,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余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应按照学院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经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可凭据报销。
(三)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1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 、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他科研设备、科研用品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山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学院外单位(包括学院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誉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八)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办公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办公用品购买费、通信费、上网费等。
(十)车辆使用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十一)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太阳成tyc7111cc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会议、会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十四)国内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十五)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开支标准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每人每月3000元以内,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以内,中级职称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人员每人每月1500元以内。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劳务费预算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经学院审批后执行。劳务费发放时需在学院政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放对象、研究课题、工作内容、工作量、发放金额。
(十六)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十七)其他费用: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任务有相关性和必要性,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指学院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院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5%。管理费按比例计提,横向课题按资助总额6%计提,纵向课题按资助总额的5%计提,院级课题不计提。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参照第十五条执行,还可用于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网络使用费、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税费及附加、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管理费等支出。横向项目立项过程中参与科研项目人员的先期研究补助和对外专家咨询等立项业务费,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的5%。
第十八条 院级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参照第十五条执行,但不得用于车辆使用费、劳务费、国内协作费支出。
第十九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账,杜绝虚假票据,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费用结算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包括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结算。如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1000元以下可使用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采用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流程按照《太阳成tyc7111cc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流程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技、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按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一年内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项目组成员开展其他科研项目或参加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除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项目验收一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学院统筹安排,专门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验收两年后仍有剩余的,按原渠道退回。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70%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30%转入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院的检查与监督,并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