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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政策问答

作者:   时间:2013-10-23   点击数:

一、 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构成包括哪些部分?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47号文件,从2006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4、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艰苦边远地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二、 太阳成官网职工工资构成:

1、 统发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70%+各项补贴);

2、 校内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30%)。

三、绩效工资有哪几部分构成?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随统发工资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3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按学期或学年发放,由于现行奖励性绩效工资(30%)部分低于学校目前发放的校内岗位津贴,所以就高执行校内岗位津贴标准。

四、怎样正常调整工资?

1、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2、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工作人员,下一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五、怎样计发离退休费?

1、离退休人员工资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贴。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①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②退休人员

事业单工作人员退休后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提高生活补贴有关文件如下:

①依据山西省教育厅晋教人[2008]73号《关于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发放临时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此次退休人员按照每月人均240元增加临时补贴。

②依据山西教育厅晋教人[2010]116号《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驻并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和〈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发放临时补贴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此次退休人员按照每月人均240元增加临时补贴。

六、丧葬费及抚恤金怎样发放?

依据山西省教育厅晋教人[2008]57号《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将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①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②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人事处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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