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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中“个人所得税”计税情况的说明

作者:   时间:2016-01-12   点击数:

各部门:

近期部分教职工对工资发放中 “个人所得税”计税提出了“扣税多”、“怎么扣”等若干问题。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职工工资构成:学院教职工工资由两个部门组成。

一是,每月初发放的“统发工资”,工资项目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规定标准的70%)、政府津贴(女职工)、独生子女补贴以及2006年绩效工资改革后保留的原有工资项目中的保留津贴、住房补贴、教护龄。同时,在“统发工资”中按照社保统征统缴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二是,按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在月末发放的教职工“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工资项目有:岗位奖励绩效、教学酬金、加(值)班补助以及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计发的其他劳项目报酬(教科研成果奖励、专项工作补助、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补助、出车补助等)。同时,在“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水电费、取暖费、工会会费等。

2、2015年1月前计税方式:在财政厅的统发工资系统中代扣代缴税。因此,计税部分只包含“统发工资”。

3、目前的计税方式:2014年底,按地税局规定,各单位职工扣税不再由财政厅统一代扣代缴。改由学院计财处从地税局购买的“携税宝”计税软件按照职工工资收入总和( “统发工资”和“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每月末统一自动计税。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体现在“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所得税”项。

4、“携税宝”计税软件规定的免税项目:保留津贴、政府津贴、独生补贴、教护龄、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5、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免税项目-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速算扣除数。

6、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7、各部门在报送教职工其他项目的劳动报酬时,应按照取得报酬的实际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逐次报送计发,避免累计集中一次性报送计发。

特此说明,请各部门传达到所属全体教职工。

人事处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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