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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tyc7111cc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太阳成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阳成tyc7111cc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院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 太阳成官网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下设勤工助学工作岗位。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院的人事、计财、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来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安排,管理监督,包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学生处将责成学生事务中心对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职能

第七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九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接受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推荐安排学生上岗,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优先考虑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进行记录和管理,根据系部勤助负责人或学生事务中心督察员反馈在勤助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从教育事业费、学杂费收入和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设立学院勤工助学基金。为确保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使其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将这项工作逐步引向规范化,对该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途径:太阳成tyc7111cc勤工助学基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勤工助学基地投资建设、勤工助学工作管理费用(包括技能培训、宣传组织、奖励及其他办公费用等)。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安排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的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种形式。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短时期内即可完成或根据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岗位的设置,必须由用工单位(校内、外)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并拟定用工协议,方可开展活动。固定岗于上学期结束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一般应提前一周申报。学生非假期时间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协调各用工单位为学生参加公益劳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在校园网发布通知,经学生个人申请,系(部)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录用。录用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与学生签订必要的用工协议,同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岗位工作情况和有关协议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在岗学生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包括安全教育的岗位技能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考勤考核须使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的《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

第二十五条 工作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语,纸质档案由学生个人和系(部)保存,电子档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评估,学生事务中心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状况,对于工作较好的学生和单位,将予以适当的奖励;对于生活困难但又无特殊原因,个人主观上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不合格的学生将取消享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 在学期结束或学期中,由用工单位报送《勤工助学报酬支付申报表》、《勤工助学岗位日常考勤考核表》和用工协议,经院学生处审核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两种,工资分别计算发放。固定岗位工资标准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不低于8元人民币;或由用工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用工协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与学院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学院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用工单位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结合处罚条款酌情发放。

第十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学习努力,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遵规守纪;健康状况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审核、登记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学院公开发布的勤工助学用工信息中,学生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岗位,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名,经系(部)推荐、用工单位考察录用,签订协议、上岗。对于集体性的临时岗,可由组织者统一办理集体登记、培训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课余时间工作原则:学生应在完成教学要求,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重点关注;

(三)安全原则: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守信原则:学生在上岗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对违约学生学院将取消其相应的权利,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勤工助学,不再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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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部门)和推荐系(部)必须与学生签订《太阳成tyc7111cc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太阳成tyc7111cc勤工助学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九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一条 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传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擅自冒用学院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或有关学院需开展以专业实习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须经各学院研究并报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部门的管理,接受学生处以及学生事务中心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期间按时到岗,若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

(1)若出现违反用人部门规定的行为,用人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上报学生处,屡教不改者可由学生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2)若因违规操作造成事故损失者,一切后果由上岗学生自行承担,并处以罚没全月绩效、通报批评等处分;  

(3)对擅自离岗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工资并辞退,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4)对无故缺勤学生,扣除当天工资,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50月;

(5)对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等情况,经学生事务中心抽查发现者,扣除10元/月,学期内连续发现3次以上者汇报学生处;

(6)对于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勤助学生,抽查发现正常记录缺勤即可;

(7)若工作时间与上课、补课或会议活动等常规事项冲突,可适当调整上岗时间并提前向和学生事务中心助勤负责人和用人部门责任人提出申请;

第四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的,需提前一周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部门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以便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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