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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tyc7111cc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09-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太阳成tyc7111cc学生代表委员会简称太阳成tyc7111cc学生会。

第二条:

太阳成tyc7111cc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和院团委指导帮助下的全院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全院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加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西省学生联合会,并接受其领导。

第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第五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广大同学中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团结全院同学,以“三自”为中心,开展适合广大同学特点的学生科技、文体、公益、社会实践等活动,,促进太阳成官网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引导广大同学接受党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理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准,为广大同学在实践中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二) 自觉、主动地代表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切实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 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思想,培养和锻炼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引导和培养广大同学“自立、自尊、自强、自信”。

(四) 充分发挥学院和广大同学之间有效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和促进学院的管理工作。

(五) 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增进院内外大学生的友谊,加强与兄弟院校之间的友好的联系。

(六) 积极调解同学中各种矛盾和冲突,有效发挥学生组织的自治作用。

(七) 加强同全国各高等院校学生会联系,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取得太阳成tyc7111cc学籍,承认本会章程者,均有权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的义务。

(二) 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三) 自觉培养和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尊师爱院,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义务。

(四) 执行本会协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 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 对本会干部及其工作,对本会的各级组织机构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七) 参加各种有益社团活动的权利。

(八) 会员在本会内外遇到困难和不公正待遇时,有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八条:

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学习成绩良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

第三章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在院的全体学生,学生行使民主权力的最高机构是院学生代表大会本会权利的执行机构是院学生委员会。

第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两年,大会由上届学生会推选的学生会筹委会主持。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按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从会员中按一定比例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学代会代表应经过筹委会审查,方能成为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下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四)决定学生会机构设置。

(五)广泛征求广大同学意见,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计划。

(六)向学院和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一)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时,到会的正式代表必须超过全体正式代表的2/3为有效。

(二)学生代表大会可根据大会需要,召开预备会。

(三)学生代表大会在修改学生会章程时,以全体代表2/3通过有效 ;在表决重大问题,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通过为有效。

(四)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到下一届学代会召开。

(五)在学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代表经全委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若干委员组成,学生会委员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对外代表学生会,在学生会闭会期间,主持学生会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职能: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落实代表提案。

(二)选举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三)负责学生会职能机构的设置和干部任免

(四)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根据学生工作需要,经学生会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请院党委批准,可增补委员及常委,选举主席、副主席。

(五)正副主席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部部长任免由主席提名,全委会讨论通过;秘书长特聘团委专职干部,指导、帮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组织设置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设学生会主席团、秘书处、学习部、外联部、文艺部、生活部、女生部、社会实践部、宣传部、纪律部、团支部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学代会章程的修改,经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提交院学生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获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会全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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