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印章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办理或补办学生证,学生开具证明、介绍信,以及填报“应征入伍”、“雨露计划”、“享受低保”、“在校证明”、“退学”等材料、报表,加盖学院印章时须注意以下要求:
第一,学生管理相关部门,在上报学生先进事迹材料或报表,办理学生证、毕业证、应征入伍、等事项时,必须派本部门专人在完善领导审批意见后办理,不得由学生代替承办;
第二,学生个人在办理开具证明、介绍信等有关事项时,须首先提供由系、部开具的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其中说明所在系部、班级以及开具证明的原因或用途,并系部书记(主任、处长)签字或盖系部章;在办理退学、转学手续,须完善审批程序,尤其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级领导审批签字手续。上述事项必须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办理(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凡不符合以上要求者,皆不受理。敬请大家谅解!
本通知一经发布即执行。
院 办
201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