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太阳成tyc7111cc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是本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开展学生创业指导工作的骨干力量。为充分发挥创业导师的指导作用,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是指帮助青年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就业上岗的人员,其通过各种思路引导,多种正规渠道来帮助创业者实现创新创业和就业,对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助服务的导师。
第三条 创业导师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晋职院就[2015]1号)指导下,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聘任
第四条创业导师的组成和类型:
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队伍主要由校内就创业指导教师以及有创业实践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政策指导类:主要是宣传创业就业政策和正确的就业创业观念,引导树立积极的就业观,坚定创业信心,并为有志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有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援助,提高创业本领,规避创业风险,增强创业就业实效;二是,技能辅导类:主要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供技术和就业创业知识咨询与培训等;三是,创业讲师类:主要是由创业培训师提供创业课程教学、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教育研究和创业咨询等。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
一般创业导师主要是从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中聘任,主要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进行;创业专家导师主要从研究创业的专家(主要有学院合作企业的专家能手、行业企业的技术骨干、典型创业成功的校友)中选聘。一般创业导师聘任的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参加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组织的SIYB师资培训,取得SIYB创业培训相关证书;或参加KAB创业教育项目讲师培训,取得KAB创业讲师证书(不能做SIYB创业培训的主讲教师);或取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创业咨询师证书(只能作技能辅导类和政策指导类指导教师)。
(三)热心学生创业指导工作,从事创业理论教学的教师;
第六条、创业导师的聘任流程
人事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创业导师聘任的具体工作。就业指导中心初审、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审、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创业导师的职责要求:
(一)创业导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上级和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创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创业导师要有针对性地、定期地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和创业相关的课题研究,强化创业指导队伍的政策意识、市场意识、信息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把握创业教育、教学发展趋势。
(三)创业导师应做好创业教育教学课程、教材的建设。
(四)创业导师应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创业竞赛。为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并组织学生进行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扶持孵化和后续跟踪指导。
(五)创业导师在指导学生创业实践的同时,努力作好创业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创业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对创业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经常与基地创业学生谈话,了解情况,及时给予指导,促使其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做到教书育人,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六)创业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创业学生要提出给予鼓励和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不宜继续培养的创业学生,或因创业有明显的思想波动、情绪的学生,要及时向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在创业学生进入创业基地后,指导老师要对其课程学习和创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同有关部门对创业学生在学院的创业表现进行考核。
(七)认真完成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训培养
第八条 根据创业导师的工作表现,以及相应的岗位要求,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分批安排创业导师接受岗位培训、并参加各种学习和交流。
第九条 学院积极选拔优秀创业导师参加国内国际交流,支持创业导师攻读相关专业的学位,积极为创业导师的进修深造创造条件。
第十条 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创业导师,将予以转岗。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的考核,由就业指导中心另行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酬金标准:SIYB创业培训教师的酬金标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KAB创业基础教师酬金标准比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中关于专任教师超工作量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