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院内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与学院发展相适应的分配体制,不断地强化教职员工岗位意识,形成有效的岗位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学院内涵建设。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169号)和《省属高等院校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晋教人〔2012〕3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发展实际,对2014年印发执行的《山西职业技术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学院党委2015年9月4日会议研究批准,现予公布。
附件:《太阳成tyc7111cc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修订)》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
太阳成tyc7111cc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修订)
一、基本原则
(一)按劳取酬,优绩优酬。院内绩效工资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教学科研业绩直接挂钩。院内绩效工资与单位(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以及教职工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体现教职工完成工作任务量的考核,注重教职工完成工作任务质的考核。
(二)统筹兼顾,适度倾斜。以岗位、职责、业绩为依据,统筹兼顾全院各级各类人员之间的平衡,统筹兼顾行政、教学之间的平衡,适度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向学术骨干和优秀人才倾斜。
(三)二次分配,分级管理。绩效工资分配逐步下放管理权限,探索实施分级管理、二次分配的运行机制。建立各单位(部门)自主申报在本单位(部门)内对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的试点机制,积累运行管理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实施范围
院内绩效工资实施范围是太阳成tyc7111cc和山西省物流技术学校编制内已受聘上岗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以及编制外聘用制教师和辅导员。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根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级、职务,按照山西省规定标准随统发工资于每月初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学院事业发展的实际,结合财力状况,建立以年度为单位的动态调整机制。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比照省内同类院校执行情况并结合学院事业收入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从工作岗位任务出发,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级差比例,由学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构和标准
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奖励绩效工资、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业绩奖励绩效工资等三部分组成。
(一)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指对各级各类人员全面履行岗位基本职责,圆满完成学院和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没有出现工作失误、责任事故及违规违纪现象的一种认可和激励。由月度奖励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绩效工资两个部分构成。
其中月度奖励绩效工资按照各级各类岗位奖励绩效标准(表1至表6)在月末发放至个人。全年发放10个月,2月和8月不发。
年度考核奖励绩效工资指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一种认可和奖励。根据年终考核结论,以表1至表6中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所列标准为基础,适当调节一次性发放。可实行二次分配,按照单位(部门)所属职工对应年度奖励绩效工资确定总量,由各单位(部门)依据对所属教职工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备后发放至个人。
(二)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指对从事教学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辅导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中规定的岗位任务基础上超额完成部分的一种认可和激励。
(三)业绩奖励绩效工资指对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教学科研成果和其他各类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一种认可和奖励。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一)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标准
表1.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名称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 教
| 见 习
|
月度
| 4320
| 3270
| 2540
| 1980
| 1650
|
年度
| 10780
| 8150
| 6330
| 4930
| 4100
|
表2. “课改”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名称
| 一类岗位
| 二类岗位
|
月度
| 5000
| 4500
|
年度
| 12600
| 11200
|
设立“课改”岗位是为鼓励教师将职业标准引入课程内容,有效促进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活动,推动课程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课改”岗位是针对通过立项、评审等程序,经课程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能够自主开发或实施“理实一体”课程的教师设立的专门岗位。具体的岗位标准、聘任和考核办法依据学院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3.教辅系列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奖励绩效标准
岗位名称
| 副高
| 中级
| 助 理
| 见习
|
月度
| 2790
| 2300
| 1950
| 1650
|
年度
| 6960
| 5730
| 4860
| 4100
|
表4.辅导员岗位奖励绩效标准
岗位名称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档 级
| 2档
| 1档
| 2档
| 1档
| 2档
| 1档
|
|
月度
| 3480
| 3140
| 2640
| 2510
| 2280
| 2110
| 1980
|
年度
| 8690
| 7830
| 6600
| 6260
| 5680
| 5260
| 4930
|
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辅导员,如专业技术绩效标准高于辅导员标准,可就高执行。试用期专职辅导员比照见习教师执行。
表5.行政管理岗位奖励绩效标准
岗位名称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月度
| 5550
| 5050
| 3770
| 2940
| 2320
| 2020
| 1790
| 1560
|
年度
| 13880
| 12600
| 9400
| 7330
| 5780
| 5050
| 4470
| 3880
|
学院直属独立设置的部门(管理六级或七级岗位),每月另发200元岗位责任奖励绩效。榆次校区行政岗位按照实际工作日每天另外计发20元岗位奖励绩效,任课教师按照实际工作日每天另外计发10元岗位奖励绩效。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参照《关于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文件规定,在任职期间内无考核不合格等次者,在十级或九级岗位累计工作满12年或八级岗位工作满15年或七级岗位工作满15年或六级岗位工作满15年时可晋升岗位等级执行上一级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表6.工勤技能岗位奖励绩效标准(元/月)
岗位名称
| 技师
| 高级工
| 中级工
| 初级工
|
月度
| 2270
| 2000
| 1750
| 1530
|
年度
| 5660
| 4990
| 4370
| 3820
|
(二)超工作量奖励绩效
1.教学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教学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适用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专任教师(含选岗的“双肩挑”教师)。专任教师在完成岗位职责中规定的各项教学基本任务的基础上,超额完成的教学工作任务,可按照表8课时标准,计发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超出最高课时限制(见表7)的部分不予计算。师资紧缺课程的各级岗位专任教师经所任课程系(部)、教务处和主管领导审批可适当放宽最高课时限制。
表7:专业技术岗位各类人员教学工作量要求表(单位:课时)
| “双肩挑”
管理五级及以上
| “双肩挑”
管理六级
| “双肩挑”
管理七级
| 专任教师
|
基本任务量
| 60
| 120
| 180
| 360
|
最高限制量
| 120
| 180
| 240
| 660
|
表8:专任教师超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标准表(单位:元/课时)
职 称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见习
|
标 准
| 62
| 50
| 38
| 27
| 19
|
表9: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标准表(单位:元/课时)
职 称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见习
|
标 准
| 37
| 30
| 23
| 16
| 11
|
教师兼职管理实训室按照每个实训室每月200元的标准和所管理实训室开出的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的分配和计算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依据表8所列标准计发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教辅系列(实验教师)岗位管理工作任务核定不得少于三个实训室,年度实验、实训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240学时,超学时按表8计发超学时绩效工资。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实验、实训课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计算。
2.辅导员超工作量奖励绩效工资
辅导员超工作量绩效工资适用于专职辅导员。辅导员在完成岗位职责中规定的基本任务基础上,超额部分可计发辅导员超工作量绩效工资。专职辅导员从事辅导员工作超过规定人数1到150人的部分按超辅导员工作量计算,超出部分不做计算。辅导员超工作量绩效工作标准为每生每月6元,全年按10个月计。
3.行政超工作量绩效工资
超行政工作量绩效工资适用于行政管理人员加班、休息日值班或完成临时性非岗位工作任务。标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者,按照其岗位工资计算的小时工资标准值的1.5倍计发,休息日加班按照其岗位工资平均单日工资计发、值班按照每天50元计发。从事岗位工作外其他专项工作的各类人员依据实际工作时间,参照上述标准计发。
(三)业绩奖励绩效
业绩奖励绩效指对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岗位任务的基础上取得教学科研成果和其他各类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一种认可和奖励。按照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和有关文件所确定的奖励标准发放。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二级分配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二级分配采用试点运行、自主申报、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学院核定试点单位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由试点单位参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通过民主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分配细则经学院核准备案后,依照实施细则自主发放。非教学单位按照所属人数或核定的岗位数,对照岗位等级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核定总额。
(一)教学系总额核定办法
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Z)、超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C)两个部分。
1.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
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Z)是教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总额(M)和行政管理人员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总额(N)之和(Z=M+N)。
行政管理人员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总额(N)等于现有行政管理人员对应职级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加上缺编人员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缺编人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辅导员四级核定。
教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总额(M)按照核定的专兼职教师编制数(A)以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计算。
M=A*5%*B1+A*31%B2+A*48%*B3+A*16%*B4
A为核定的专兼职教师数,A=学生数/18,其中包括承担本教学系公共课程的教师、“双肩挑”教师、专任教师、实训(管理)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B1-B4分别为正高级(按照5%的比例设岗)、副高级(按照31%的比例设岗)、中级(按照48%的比例设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16%的比例设岗)对应的岗位奖励绩效标准。
行政管理人员数量=(A/0.8)*0.13,其中包括了由学院任命的行政管理干部,行政坐班人员和专职辅导员。
2.教师超工作量奖励绩效的核定
超工作量奖励绩效(C)等于核定的超工作量乘以副高级专任教师的课酬标准(G)。
超工作量(E)等于年度课时总量(X)减去各类岗位教师按照任务核定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F)。
年度课时总量(X)等于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L)标准量加上课程分类改革后第一类课程、第二类课程折算量(K)。K= K1*0.5+K2*0.2 ,K1是课程分类第一类课程学时数,K2是课程分类中第二类课程学时数(由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核定。
C=(X-F)*G,其中各类岗位教师应承担教学工作量(F)的计算按照核定的专兼职教师总数和各类型教师岗位任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累加计算(兼职教师以承担的实际工作量为准)。
(二)管理办法
1.对试点单位核定岗位数量。教学系按照教师总量的5%、31%、48%、16%分别核定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作为内部岗位管理和兑现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的依据。辅导员岗位设置不低于200:1。
2.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并提交学院核准。制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对部门所属人员的考核,形成考核结论,兑现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3.根据岗位数量可制定《岗位管理聘用办法》,自行确定岗位聘用条件,提交学院核准后自主决定岗位层级的人员聘用,并兑现相应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岗位聘用情况须向学院备案。
4.学院每年12月份就试点单位岗位数量、次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进行核准,对管理制度修订、次年岗位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备案。
5.教学系实行总额控制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二级分配后,受聘于试点单位的所有人员(含管理人员、公共课教师、外聘教师、兼职教师)的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均由试点单位管理。
七、考核方式
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考核部门与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承担学院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按照学院党委《关于加强部门年度工作量化考核的通知》(晋职院党字〔2012〕8号)文件,围绕学院每年年初与各单位(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考核总成绩在60分以上)的部门,学院按照部门所属人员对应的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标准给予奖励;考核优秀的部门以所属人员对应的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标准为基数上调10%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以所属人员对应的年度奖励绩效工资标准为基数,减发10%。
(二)教职工年度考核
教职工年度考核以自然年为单位依据学院年度考核办法进行,重点考核教职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者,发放年度奖励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以年度奖励绩效工资为基数上调10%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者以年度奖励绩效工资为基数减发1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者,停发年度奖励绩效工资。
(三)日常考核
1.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全年病假累计达4个月,停发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病假累计达到2个月,停发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从病愈报到后当月起按所聘岗位执行岗位奖励绩效工资。
2.全年事假累计在1个月内的,按其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折算单日(按22天计)标准乘以相应请假天数予以扣发。累计1个月不足2个月者,扣发3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累加2个月不足3个月者,扣发5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累计达到3个月者,扣发全年岗位奖励绩效工资。聘用制人员连续请假超过1个月,停发当月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3.旷工累计2天以下者,以半天扣发当月1/4岗位奖励绩效工资为标准累计计算;旷工累计3个工作日者,扣发6个月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累计4个工作日者,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累计5个及以上工作日者,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受学院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者,扣发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党内处分和行政处分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学事故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因失职等造成学院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学院决定酌情扣发岗位奖励绩效工资。
6.纵容、包庇、隐瞒不报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扣发单位(部门)正职领导5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出现对违规行为失察现象,扣发单位(部门)正职领导3个月岗位奖励绩效工资。
八、有关情况说明
(一)兼职教师符合“双肩挑”教师规定者(晋教人[2010]17号文件规定:“双肩挑”人员原则上应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了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工作,并且仍继续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高职高专以六级(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为主,可放宽至七级(正科))可选择主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奖励绩效标准。同时完成主岗位和辅岗位的工作任务(核定的教学工作量见表7)。
(二)兼职教师不符合“双肩挑”教师规定的按照行政管理人员计发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所承担的教学工作按照表9所列对应标准计发,六级管理人员周课时不得低于4学时,六级以下管理人员周课时不得低于6学时,教学工作量限制在周8学时及以下,超出限制部分的教学工作量不计发。
师资紧缺(有外聘教师的)专业(课程)兼职教师必须承担教学任务,经教师所在部门同意,教务处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可适当放宽教学工作量最高限制。
(三)系部主任、教学副主任按照行政管理岗位对待,符合“双肩挑”条件的可按“双肩挑”教师的规定执行。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按照专任教师岗位对待,安排坐班,执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奖励绩效工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每周4学时,教学工作量绩效工资按表9执行。
(四)新调入人员自到岗次月起执行相对应奖励性绩效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后,自学院聘任次月起执行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岗位变化后,自任命或聘任次月起执行新任岗位级别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脱产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非学院派遣外出参加培训、进修的人员,自离岗次月起停发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申请调出、辞职人员,自学院审批同意次月起停发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六)学院派出的支教、扶贫、借调、挂职锻炼、进修和访学人员按照实际工作进行考核,并按本人院内聘任岗位或与学院签订的协议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自执行退休工资当月起停发院内奖励绩效工资。
(八)专任类教师教学工作量按月统计,从超过额定工作量的当月起,按月计发超工作量绩效工资。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中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按照其所缺课时量乘以超课时量标准的1.2倍在年终发放考核奖励绩效工资时予以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不足时从次年的岗位奖励绩效中扣除,且次年的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标准的70%计发,在年终考核结束后按照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进行核算,多退少补。未完成工作任务中其他年度任务者停发年度考核奖励绩效。连续两个年度未完成工作任务者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三个年度未完成工作任务者不予续聘岗位。
(九)学院图书馆、信息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按照教辅部门管理,部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表3标准执行。各部门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本人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岗位工作时可按照表3标准执行。
八、组织实施
(一)人事处负责核算全院绩效工资的总量,负责院内各项考核工作协调和实施。学生处(部)负责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和工作量的审核,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审核和教学效果评价,科研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成果的审核和认定。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二次分配。
(二)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考核办法和分配细则,自主对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二次分配。分配细则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各级各类岗位基本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出勤、责任、业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在明确和完善岗位基本职责、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对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分配依据,报人事处备案。
(三)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和认定(含其它教学工作折算教学工作量),教师特殊岗位认定、聘任和考核办法,课程分类标准和认定办法依据教务处制定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辅导员基本工作任务核定依据学生部(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按照自然考核年度从2015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