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二次修订)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学水平高,专业实践能力强,双师素质高,双师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太阳成官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骨干教师的选拔,本着思想政治过硬,责任心强,学识广博,教学水平精湛,作风正派的原则进行;申报骨干教师必须在满足必备条件前提下,同时具备可选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一)必备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关心学院的改革与发展。
2.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取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的讲师;专业教师须具备双师素质。
3.对相关专业有坚实而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潜心教育教学研究,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治学严谨,教学效果优良。积极承担并完成教学教改和其它工作任务。
4.熟悉相关专业或某类课程的知识在实际工作岗位的应用情况、熟悉相关工作岗位对技能的要求;能熟练系统地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
5.教学工作量饱满,近三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院的相关要求。
6.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
7. 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一次优秀,其余均在称职以上。
(二)可选条件
首次入选聘任者,须具备三条;续聘者应具备两条。
(以下各项均为近五年内所获成果)
1.积极参加教研、科研及技术服务工作,注重专业与教学理论研究,在CN刊号的正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2.参与编写(出版)国家、行业规划教材,不少于五万字的编写任务。
3.参加山西省相关行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国家级行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二名的成员。
4.校级以上教学项目(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科研课题等)的负责人。
5.指导学生在职业技能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两次,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
6.开展横向技术应用课题、产品开发等项目,研发经费10万元以上,项目组前二名的成员。
7.获得学院教学比赛一等奖;或者省级及以上教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教师;或获得与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密切相关的省级及以上荣誉。
8.负责完成一门本专业理实一体核心课程的开发,并带领学生进行“做中学、学中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
9.教师在学院专业公司承接的技术研发等项目中,能够带领教师或学生在公司完成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前二名的成员。
10.获得省高职高专“双师型”优秀教师称号或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三)公共基础课程,骨干教师选聘参照以上条件。
(四)特殊优秀人才的聘用由学院另行决定。
二、骨干教师评选程序:
为保证评聘工作的严肃性,骨干教师的选聘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填写《太阳成tyc7111cc骨干教师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在教学、教改、科研等方面的成果材料。
2.系(部)推荐。系(部)根据本办法进行初步评审签署意见,并经所属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
3.学院审定。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学院审定;
4.院长聘任:由人事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颁发聘书,聘期为三年。
三、骨干教师的相关待遇
为鼓励骨干教师开展教学与科研工作,激发他们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学院为他们提供以下条件:
1.优先参加各种对口的学术活动和研修学习。
2.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骨干教师,可不受指标限制评为优秀教师。
3.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在省内同类学校或行业内有广泛影响的,学院可给予低职高聘。
4.在任职期间,经年度考核合格者,享受学院设立的骨干教师岗位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考核不合格者暂缓发放。
四、骨干教师的管理
骨干教师归口各系(部)管理。各系(部)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指导他们开展工作。各系(部)还要组织他们交流工作经验,评议工作成效,推广工作成果。
骨干教师可以连续聘任,对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进行解聘。解聘程序是:推荐部门提议,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学院批准后以文件的方式公布。
五、骨干教师的职责:
骨干教师是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学院教育、教学及其研究工作的骨干,因此骨干教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带头人的带领下,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实验实训室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起到骨干作用。
2.能够研究、引进和推广新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在日常教学、制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实习实训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编制中起骨干作用。
3.三年内主持完成一门校级精品课程或教科研项目;或者作为前三名参与完成一门省级精品课程或一项省级教科研项目。
4.三年内必须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制作优秀课件1部,并在校刊发表论文2篇。
5.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承担的学期学时数不低于学院平均学时数。
6.承担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工作。
六、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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