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太阳成官网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岗位优化组合,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太阳成官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人员范围
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编和聘任制教职工作为待岗人员:
(1)在院内人事制度改革中没有竞聘到岗位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构成辞退或开除公职条件,被所在部门移交人事处做待岗处理的。
2、下列人员不得移交人事处做待岗处理:
(1)拒聘人员(按照岗位设置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2)长期病休人员(含精神病患者、残疾人员);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4)因公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5)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或处理及在处分期内的受处分人员。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机构
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学院人事处。
三、待岗人员的接收程序
1、所在部门确定本单位的待岗人员,须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填写《太阳成tyc7111cc待岗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学院人事处审核;系部确定的待岗人员须经过本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经人事处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出具书面通知给待岗人员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
2、待岗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妥工作交接,并到人事处报到。
3、待岗人员的待岗时间从人事处书面通知中所要求的报到时间起算。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从规定的报到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20日的,按辞退处理。
四、待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为三个月,在待岗期间实行坐班制,严格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待岗人员的人事关系保留在人事处。
2、待岗人员为聘用制人员的,合同期满仍未上岗的,学院不再与之续签合同,按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3、待岗教师在待岗期间停止授课。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根据学院工作岗位需要,经学院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的转岗培训和其它有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个人素质和能力,培训合格后给予报销50%的培训费。待岗教师在待岗期间须回原部门参加正常业务学习,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
5、待岗人员在当年年度考核中,按“不合格”对待,并且在待岗当年及次年不得参加职务评聘或考工定级。遇工资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6、待岗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调出学院或辞职。
7、待岗期满后,必须向原所在部门和人事处递交思想汇报和待岗学习小结,同时提出上岗申请。经组织考核后,决定是否上岗。考核确认仍然不宜上岗的,可适当延长待岗期,延长期限不超过二个月。
8、待岗期满后,由原部门重新安排上岗的,规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工作;在试用期内若仍不能胜任新工作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由部门负责人向人事处做出书面申请,人事处审核后按程序再次安排该人员待岗,二次待岗期限为二个月,待岗期满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由部门负责人向人事处做出书面说明,人事处审核后报院党委会予以辞退。
9、在待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⑴无正当理由拒绝人事处安排工作者;
⑵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学院的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⑶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学院工作和生活秩序者;
⑷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辞退条件者。
五、待岗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有与在职人员同等的政治、生活、医疗和福利待遇。
2、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即原岗位津贴)。
3、重新上岗后,在试用期内,只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
六、附则
1、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执行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按国家新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执行。
3、本规定未尽事宜,经请示院领导后,由学院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处理。